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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對開發票你了解多少?存在的風險要了解

    關于對開發票

    對開發票,指的是銷售出去的貨物由于各種原因發生了銷售退回,本來按照規定是需要開具紅字發票,但是嫌麻煩,讓購貨企業開具一份正數的銷售發票給原來的銷售方,將退貨看作是對銷貨方的一種重新銷售了。

    以上做法是不符合稅法規定的!

    風險一

    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第十一條中有規定,企業如果發生銷貨退回行為,應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,如果不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,重開發票的增值稅額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減,因此將會被重復計稅,增加稅收負擔。

    風險二

    納稅人如果未能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,稅務機關在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,可責令限期改正,沒收非法所得,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。

    風險三

    沒有貨物往來的發票對開可能被視為虛開發票。

    風險四

    “對開發票”還會讓企業多繳納印花稅而增加稅收負擔。

    風險五

    虛增了銷售收入,導致多扣除了業務招待費、廣告費、福利費等,影響到企業所得稅。

    提醒

    1.依法合規開具發票,是目前仍重視“發票管稅”時代財務人員必須重視的會計基礎工作。

    2.做好賬、開好票、報好稅,你好、我好、她也好。

    對開發票不能抵扣

    許多納稅人會認為,用發票對開這種方法解決"銷貨退回"問題只是把這批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貨物又"賣回"了銷貨方,并不造成購銷雙方的稅款流失,因為退貨方已將這張發票作了賬務處理,也計提了銷項稅金,不存在少繳或逃繳稅款問題;對于供貨一方來說,也只是拿這張進項發票抵頂了原來應計提的銷項稅金,同樣也不存在偷逃稅款的問題。

    用發票對開解決銷貨退回問題,其實質是將退貨看作是對銷貨方的一種重新銷售,法律并無禁止,不禁止即視為不違法;二是用發票對開形式解決銷貨退回問題,從操作目的上看購銷雙方并不存在偷逃稅款的主觀故意,從實質上看也不造成稅款流失的客觀結果。

    然而,小編要告訴大家:

    以上納稅人的認識是錯誤的!

    首先,在發生銷售退回時,如果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,實行對開發票有可能增加稅收負擔。

    事實上,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第十一條中有規定,企業如果發生銷貨退回行為,應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,如果不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,重開發票的增值稅額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減,因此將會被重復計稅,增加稅收負擔。

    其次,"對開發票"將面臨稅務局的罰款。

    納稅人如果未能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,稅務機關在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,可責令限期改正,沒收非法所得,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。違反發票管理法規,如果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、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,稅務機關還將沒收非法所得,甚至處未繳、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!

    再者,沒有貨物往來的發票對開可能被視為虛開發票。

    增值稅專用發票對開,由于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,符合"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"的特征,極有可能被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,如果情節嚴重,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最后,“對開發票”還會讓企業多繳納印花稅而增加稅收負擔,或者因少繳納企業所得稅,而遭到稅務稽查風險。

    回銷給售貨方如果書立合同,需要繳納印花稅,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,對比銷貨退回的正常處理,實在是增加了不必要的稅收負擔。想想如果不按時繳納,還可能受到處罰……

    發票對開,雖然對增值稅沒有影響,卻會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。

    所得稅的計算中有許多費用扣除項目是以銷售收入為基礎。比如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,按照發生額的60%扣除,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(營業)收入的0.5%,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(營業)收入15%的部分準予扣除。如果企業按虛增后的銷售收入計算費用扣除,就會造成多扣除,少計應稅所得的結果。因此會加大企業被稅務稽查的風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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